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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各类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2020-05-07 6649

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各类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9号令)、《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家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土资源部《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原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保管的地质资料含科技档案为涉密地质资料,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管理,严防泄密。为了加强公司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确保涉密地质资料的安全,现制定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请各部门认真执行。

一、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分类

  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

  (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

  1. 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 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 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 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下列物化探资料定为绝密:

1.辽宁省Ⅰ级重力基点联测小结等16个项目重力资料。

2.辽宁省北部地区航空磁测等5个项目航磁资料。

3.辽宁省1:20万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项目数据、辽宁省稀有、稀土及分散元素区域地球化学勘查项目数据。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 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

  (1)点的密度高于5′×5′或者10千米×10千米。

  (2)精度高于±1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 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

  (1)比例尺在1∶10万(不含)—1∶50万(含)和1∶5千(含)—1∶2.5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2.5万(含)—1∶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 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千(含)—1∶50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

  (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2)采用自定义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能转换成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3)从图和报告上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独立坐标系或自定义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4)简化后仍有未公开的自然地理要素、人工建设设施要素、图幅编号和接图表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5)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草图、简图、略图、示意图、目测图。

(6) 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各类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缩放后,按原比例尺定密,不清楚缩放前比例尺的,按现比例尺定密,但复印缩小后用作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且图中涉密信息模糊不清的,可不定密。

(三)各二级单位所申请的任何地区、任何比例尺测绘成果(包括纸质地形图、矢量化地形图、控制点等)必须先交到档案室登记备案,由档案室室统一保管。办理借用手续方能使用。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外借涉密测绘成果。如果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制涉密测绘成果,须经总工程师及单位负责人(法人)审核批准,两人以上方可复制。

(四)我公司自行测制的比例尺在1:5000—1:50万之间、精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地形测量资料,参照国家测绘部门出版的地形图管理办法执行。

(五)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并造成泄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后果。

二、涉密地质资料存放、保管等规定

所有涉密成果资料由我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档案室拥有专业库房200m2,有存放档案资料的档案柜、文件柜及专业底图柜、防磁柜。并配有防盗铁门、铁窗、铁柜 ,以“三铁”标准建立的涉密成果存放设施,设有监控、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虫等设施。设备齐全,具备存放涉密档案资料的条件,由专职人员管理各种档案资料,发生工作调动及时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一)档案库房要排列整齐,规格统一。

(二)对档案保管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做到一季一小查,一年一大查,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档案及时修补和复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三)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

(四)库房应备有防盗、防火、防光、防虫、防潮、防尘等安全设施,保证适当温、湿度。

(五)为确保档案库房的安全,档案库房严禁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私人物品。非档案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不能在库房内办公。

(六)下班后库房门窗要关好、锁好。

三、涉密地质资料借阅规定

(一)公司地质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审核后方可借阅有关地质档案资料,借阅涉密地质资料相关人员应注明查阅范围及用途方能借阅,否则档案室不予借阅。借阅人员认真填写《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审批表》及《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并当面点清件数。交还档案室时,必须按顺序排好,保证完整无缺,并不准涂改、抽换、损坏。严禁借阅与本人承担项目无关的档案。

(二)集团系统内各地勘单位来我公司收集资料,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经办人身份证件、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写明收集资料的范围、用途,由总经理及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三)外系统查阅地质档案,须持有相关部门批转的正式介绍信,经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借阅。

(四)为了确保国家机密和档案资料的安全,外单位所有借阅者一律在指定地点阅览,不得将档案资料随意带出公司外。借阅的涉密地质资料不准带到公共场所。借阅者不得擅自到库房内查找翻阅。必须由档案人员调卷。

(五)外单位借阅者因工作需要必须摘抄、复制档案资料时,必须征得档案室工作人员同意,必须提供《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手续齐全,并签订保密协议,由总经理及总工程师签字同意方能办理手续,提供的范围以介绍信上注明的内容而定。抄录的档案资料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并办理手续方可拿走。

(六)根据《地质资料保密条例》的精神,凡带有涉密信息的地质档案未经上级同意一律不准复制。

(七)凡在档案室抄录、复制档案资料,在未征得本室和有关领导同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转录和转借,不得进行有偿咨询和有偿转让,否则发生一切问题均由复制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携带保密地质资料必须两人以上,传递涉密地质资料使用机要邮寄或专人送达地质资料。不得在私人通信或电话中涉及档案内容,不得在无关人员面前或公共场所谈论档案事宜。

(八)本公司职工,未经档案室及有关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借档案资料,原始档案资料不准带到野外。地质报告和图件借期不超过5日,并不准代借、代还或转借他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到档案室办理续借和转借手续。如有违者必严肃处理。

(九)因工作调动(包括队内调动),必须将所借档案、图件全部交回档案室,不准带走或转借他人,否则不予签办调离手续。

四、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人员职责

(一)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熟悉业务,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提供地质档案资料,为各项工作服务。

(二)对已入库的档案,定期进行整理、清点,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三)参加地质项目的最终验收,负责督促、指导各地质项目的资料归档,为保证档案质量,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地质资料,有权拒绝接收。

(四)热情接待借阅者,严格履行借阅手续,自觉遵守借阅制度。借阅者归还档案资料时,必须详细清点和检查。

(五)保持档案库房的清洁卫生,遵守库房的管理规定,非档案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六)按计划准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确保汇交质量。

(七)对成品资料(地质报告、图件、测绘资料等)加强保管,充分发挥其作用。

(八)做好地质档案利用效果的统计,积极进行资料的二次开发利用。

五、涉密地质资料汇交规定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我公司对地质勘查项目汇交从该项目下达评审意见书起,90日内完成该项目的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因不可抗力无法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整理,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报送《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

(一)原始地质资料汇交

根据《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原始资料的形成规律、形成特征和内在联系,案卷内的原始地质资料划分为底、测、观、探、样、试、录、像、综、文十类。按照分类,将原始地质资料数字化,数字化的文件格式为PDF、JPG、TIF,如果原来是电子文件,则保留原来的格式。原则上要求与成果资料一体化、不重复;汇交的存储介质完整、可读、无病毒;物理上单独成册(张)的资料扫描后合并存储为一个电子文件;封面均需盖有形成单位公章(盖章后扫描)。

(二)成果地质资料汇交

汇交人应按《地质资料归档汇交信息系统》(ED-Maker2017)制作电子文件。同时应对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汇交人应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纸质地质资料,并向负责接收资料的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提交《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地质资料涉密情况报告表》等文件,所有纸质材料(报告、图及其他文件等)责任单位均需加盖公章。

(三)实物地质资料汇交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文)要求,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需要通过“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进行上报,通过汇交监管平台实现实物资料的筛选,办理实物地质资料的回执、验收交接单。

六、涉密地质资料的申请及使用规定

根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地质工作任务及市场项目的需要,我公司相关人员应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申请的测绘成果统一交由档案室登记入账。对于申请的测绘成果为纸质图件,存放于底图柜中。申请的测绘成果为数字化格式均存放于密码防磁柜中保管。项目组相关人员借阅涉密测绘成果应按照借阅制度的规定执行,认真填写《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审批表》及《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并由总经理及总工程师签字方可借阅。

七、涉密电脑使用规定

公司对涉密电脑与非涉密电脑采用分开管理办法,全体职工要严格遵守公司关于电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涉密电脑要使用者不得将电脑连接互联网。

(二)非涉密电脑中任何时间不得存有任何涉密地形地质资料,非涉密电脑可以连接互联网。

(三)不得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地形地质资料(例如用MAPGIS、AUTOCAD等专业软件制作地形图、地质图),不得在互联网上传递涉密地形地质资料。

(四)涉密U 盘和移动硬盘不要插拨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非涉密U 盘和移动硬盘不要插拨到涉密电脑上。

(五)涉密电脑要标注密级:机密、秘密,设立开机密码,密码长度8-10个字符。

(六)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的电脑使用者,需赔偿其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对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全部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二)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内容,均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和档案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工程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