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
(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
(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
(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
(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国土资源大调查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的组织实施及项目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和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建议,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二)组织项目论证、评估、评审,组织项目招投标;
(三)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经费支出概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及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组织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协议,提交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
(四)接受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九条 组织实施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直接承担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